宋书·志·卷十七
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,以诛徐羡之等,仇耻已雪,币告太庙。元嘉三年十 二月甲寅,西征谢晦,告太庙、太社。晦平,车驾旋轸,又告。
元嘉六年七月,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:“伏见太庙烝尝仪注,皇帝行事毕, 出便坐,三公已上献,太祝送神于门,然后至尊还拜,百官赞拜,乃退。谨寻清庙 之道,所以肃安神也。《礼》曰,庙者,貌也;神灵所冯依也。事亡如存,若常在 也。既不应有送神之文,自陈豆荐俎,车驾至止,并弗奉迎。夫不迎而送,送而后 辞,暗短之情,实用未达。按时人私祠,诚皆迎送,由于无庙,庶感降来格。因心 立意,非王者之礼也。《仪礼》虽太祝迎尸于门,此乃延尸之仪,岂是敬神之典! 恐于礼有疑。谨以议上。”有司奏下礼官详判。
博士江邃议:“在始不逆,明在庙也;卒事而送,节孝思也。若不送而辞,是 舍亲也;辞而后送,是遣神也。故孝子不忍违其亲,又不忍遣神。是以祝史送神以 成烝尝之义。”博士贺道期议:“乐以迎来,哀以送往。《祭统》‘迎牲而不迎尸’。 《诗》云:‘钟鼓送尸。’郑云:‘尸,神象也。’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,若合符 契。”博士荀万秋议:“古之事尸,与今之事神,其义一也。周礼,尸出,送于庙 门,拜,尸不顾。《诗》云:‘钟鼓送尸。’则送神之义,其来久矣。《记》曰: ‘迎牲而不迎尸,别嫌也。尸在门外,则疑于臣;入庙中,则全于君。君在门外, 则疑于君;入庙,则全于臣。是故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。’”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, 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。参详“邃等议虽未尽,然皆依拟经礼。道娱、珉所据难从。 今众议不一,宜遵旧体”。诏可。
元嘉六年九月,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:“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,十二日烝祀。 谨按禘袷之礼,三年一,五年再。《公羊》所谓五年再殷祭也。在四时之间,《周 礼》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。盖历岁节月无定,天子诸侯,先后弗同。《礼》称‘天 子袷尝,诸侯烝袷。有田则祭,无田则荐’。郑注:‘天子先袷然后时祭,诸侯先 时祭然后祫。有田者既祭又荐新。祭以首时,荐以仲月。’然则大祭四祀,其月各 异。天子以孟月殷,仲月烝,诸侯孟月尝,仲月袷也。《春秋》僖公八年秋七月, 禘。文公二年八月,大事于太庙。《谷梁传》曰:‘著袷尝也。’昭公十五年二月, ‘有事于武宫’。《左传》曰:‘礼也。’又《周礼》‘仲冬享烝’。《月令》 ‘季秋尝稻’。晋春烝曲沃,齐十月尝太公,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。凡祭必 先卜,日用丁巳,如不从,进卜远日。卜未吉,岂容二事,推期而往,理尤可知。 寻殷烝祀重,祭荐礼轻。轻尚异月,重宁反同。且‘祭不欲数,数则渎’。今隔旬 频享,恐于礼为烦。自经纬坟诰,都无一月两献。先儒旧说,皆云殊朔。晋代相承, 未审其原。国事之重,莫大乎祀。愚管肤浅,窃以惟疑。请详告下议。”寝不报。
元嘉七年四月乙丑,有司奏曰:“《礼·丧服》传云:‘有死于宫中者,则为 之三月不举祭。’今礿祀既戒,而掖庭有故。下太常依礼详正。太学博士江邃、袁 朗、徐道娱、陈珉等议,参互不同。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:‘遵依《礼》 传,使有司行事,于义为安。’辄重参详。宗庙敬重,飨祀精明。虽圣情罔极,必 在亲奉。然苟曰有疑,则情以礼屈。无所称述,于义有据。请听如元所上。”诏可。
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,太祝令徐闰刺署:“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,牛羊豕鸡 并用雄。其一种市买,由来送雌。窃闻周景王时,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,曰:‘鸡 惮牺,不详。’今何以用雌,求下礼官详正。”勒太学依礼详据。博士徐道娱等议 称:“案《礼》孟春之月,‘是月也,牺牲无用牝’。如此,是春月不用雌尔,秋 冬无禁。雄鸡断尾,自可是春月。”太常丞司马操议:“寻《月令》孟春‘命祀山 林川泽,牺牲无用牝。’若如学议,春祠三牲以下,便应一时俱改,以从《月令》, 何以偏在一鸡。”重更勒太学议答。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:“凡宗祀牲牝不一,前 惟《月令》不用牝者,盖明在春必雄,秋冬可雌,非以山林同宗庙也。四牲不改, 在鸡偏异,相承来久,义或有由,诚非末学所能详究。求详议告报,如所称令。” 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,宜如所上。自今改用雄鸡。
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,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。有司奏: “皇子出后,检未有告庙先例,辄勒二学礼官议正,应告与不?告者为告几室?” 太学博士傅休议:“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。晋太康四年,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 后,告于太庙。汉初帝各异庙,故告不必同。自汉明帝以来,乃共堂各室,魏、晋 依之。今既共堂,若独告一室,而阙诸室,则于情未安。”太常丞庾亮之议:“案 《礼》,‘大事则告祖祢,小事则特告祢’。今皇子出嗣,宜告祢庙。”祠部硃膺 之议以为:“有事告庙,盖国之常典。今皇子出绍,事非常均,愚以为宜告。贺循 云,古礼异庙,唯谒一室是也。既皆共庙,而阙于诸帝,于情未安。谓循言为允, 宜在皆告。”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:“国之大事,必告祖祢。皇子出嗣,不得 谓小。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,备告七庙。”参议以爰议为允,诏可。
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,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。有司奏:“朗 先嗣营阳,告庙临轩。检继体为旧,不告庙临轩。”下礼官议正。太学博士王燮之 议:“南丰昔别开土宇,以绍营阳,义同始封,故有临轩告庙之礼。今歆奉诏出嗣, 则成继体,先爵犹存,事是传袭,不应告庙临轩。”祠部郎硃膺之议:“南丰王嗣 爵封已绝,圣恩垂矜,特诏继茅土,复申义同始封,为之告庙临轩。”殿中郎徐爰 议:“营阳继体皇基,身亡封绝,恩诏追封,锡以一城。既始启建茅土,故宜临轩 告庙。今歆继后南丰,彼此俱为列国,长沙、南丰,自应各告其祖,岂关太庙?事 非始封,不合临轩。同博士王燮之议。”参详,爰议为允,诏可。
大明三年六月乙丑,有司奏:“来七月十五日,尝祠太庙、章皇太后庙,舆驾 亲奉。而乘舆辞庙亲戎,太子合亲祠与不?且今月二十四日,第八皇女夭。案《礼》, ‘宫中有故,三月不举祭’。皇太子入住上宫,于事有疑。”下礼官议正。太学博 士司马兴之议:“窃惟‘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’。皇太子有抚军之道,而无专御之 义,戎既如之,祀亦宜然。案《祭统》,‘夫祭之道,孙为王父尸’。又云,‘祭 有昭穆,所以别父子’。太子监国,虽不摄,至于宗庙,则昭穆实存,谓事不可乱。 又云,‘有故则使人’。准此二三,太子无奉祀之道。又皇女夭札,则实同宫一体 之哀,理不得异。设令得祀,令犹无亲奉之义。”博士郁议:“案《春秋》,太子 奉社稷之粢盛,长子主器,出可守宗庙,以为祭主,《易彖》明文。监国之重,居 然亲祭。皇女夭札,时既同宫,三月废祭,于礼宜停。”二议不同。尚书参议,宜 以郁议为允。诏可。
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,有司奏:“四时庙祠,吉日已定,遇雨及举哀,旧停 亲奉,以有司行事。先下使礼官博议,于礼为得迁日与不?”博士江长议:“《礼 记·祭统》:‘君之祭也,有故则使人,而君不失其仪。’郑玄云:‘君虽不亲, 祭礼无阙,君德不损。’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,明无迁移之文。苟有司充事,谓 不宜改日。”太常丞陆澄议:“案《周礼》宗伯之职,‘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’。 郑君曰:‘王有故,行其祭事也。’臣以为此谓在致斋,祭事尽备,神不可渎,斋 不可久,而王有他故,则使有司摄焉。晋泰始七年四月,世祖将亲祠于太庙。庚戌, 车驾夕牲。辛亥,雨,有司行事。此虽非人故,盖亦天硋也。求之古礼,未乖周制。 案《礼记》,‘孔子答曾子,当祭而日蚀太庙火,如牲至未杀,则废’。然则祭非 无可废之道也,但权所为之轻重耳。日蚀庙火,变之甚者,故乃牲至尚犹可废。推 此而降,可以理寻。今散斋之内,未及致斋,而有轻哀甚雨,日时展事,可以延敬。 不愆义情,无伤正典,改择令日,夫何以疑。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,可更迁日。 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,乃使有司行事耳。又前代司空顾和启,南郊车驾已出遇雨, 宜迁日更郊,事见施用。郊之与庙,其敬可均,至日犹迁,况散斋邪!”殿中郎殷 淡议:“《曾子问》‘日蚀太庙火,牲未杀则废’。纵有故则使人。清庙敬重,郊 禋礼大,故庙焚日蚀,许以可迁;轻哀微故,事不合改。是以鼷鼠食牛,改卜非礼。 晋世祖有司行事,顾司空之改郊月,既不见其当时之宜,此不足为准。愚谓日蚀庙 火,天谴之变,乃可迁日。至于举哀小故,不宜改辰。”众议不同。参议,既有理 据,且晋氏迁郊,宋初迁祠,并有成准。谓孟月散斋之中,遇雨及举轻哀,宜择吉 更迁,无定限数。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,使有司行事。诏可。
大明五年十月甲寅,有司奏:“今月八日烝祠二庙,公卿行事。有皇太子献妃 服。”前太常丞庾蔚之议:“礼所以有丧废祭,由祭必有乐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, 故主上服妃,不以尊降。既正服大功,愚谓不应祭。有故,三公行事,是得祭之辰, 非今之比。卿卒犹不绎,况于太子妃乎?”博士司马兴之议:“夫缌则不祭,《礼》 之大经;卿卒不绎,《春秋》明义。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,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, 而犹云殡葬之间,权废事改吉,芬馥享祠。寻此语意,非使有司。此无服之丧,尚 以未葬为废,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?上寻礼文,下准前代,不得烝祠。”领 军长史周景远议:“案《礼》,‘缌不祭’。大功废祠,理不俟言。今皇太子故妃 既未山茔,未从权制,则应依礼废烝尝。至奠以大功之服,于礼不得亲奉,非有故 之谓,亦不使公卿行事。”右丞徐爰议以为:“《礼》,‘缌不祭’,盖惟通议。 大夫以尊贵降绝,及其有服,不容复异。《祭统》云‘君有故使人可’者,谓于礼 应祭,君不得斋,祭不可阙,故使臣下摄奉。不谓君不应祭,有司行事也。晋咸宁 四年,景献皇后崩,晋武帝伯母,宗庙废一时之祀,虽名号尊崇,粗可依准。今太 子妃至尊正服大功,非有故之比。既未山茔,谓烝祠宜废。寻蔚之等议,指归不殊, 阙烝为允。过卒哭祔庙,一依常典。”诏可。
大明七年二月丙辰,有司奏:“銮舆巡搜江左,讲武校猎,获肉先荐太庙、章 太后庙,并设醢酒,公卿行事,及献妃阴室,室长行事。”太学博士虞龢议:“检 《周礼》,四时讲武献牲,各有所施。振旅春搜,则以祭社;茇舍夏苗,则以享礿; 治兵秋狝,则以祀祊;大阅冬狩,则以享烝。案《汉祭祀志》:‘唯立秋之日,白 郊事毕,始扬威武,名曰:“貙刘”。乘舆入囿,躬执弩以射,牲以鹿麑。太宰令 谒者各一人,载获车驰送陵庙。’然则春田荐庙,未有先准。”兼太常丞庾蔚之议: “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,此礼久废。今时龢表晏,讲武教人,又虔供乾豆,先荐 二庙,礼情俱允。社主土神,司空土官,故祭社使司空行事。太庙宜使上公。参议 搜狩之礼,四时异议,礼有损益,时代不同。今既无复四方之祭,三杀之仪,旷废 来久,禽获牲物,面伤翦毛,未成禽不献。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,先荐庙社二庙, 依旧以太尉行事。”诏可。
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,有司奏:“七月尝祠,至尊谅闇之内,为亲奉与不? 使下礼官通议。伏寻三年之制,自天子达。汉文愍秦余之弊,于是制为权典。魏、 晋以来,卒哭而祔则就吉。案《礼记王制》,‘三年不祭,唯祭天地社稷,为越绋 而行事。’郑玄云:‘唯不敢以卑废尊也。’范宣难杜预、段暢,所以阙宗庙祭者, 皆人理所奉,哀戚之情,同于生者。谯周《祭志》称:‘礼,身有丧,则不为吉祭。 缌麻之丧,于祖考有服者,则亦不祭,为神不飨也。’寻宫中有故,虽在无服,亦 废祭三月,有丧不祭。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,则应禘序昭穆。而今必须免 丧,然后禘袷,故知未祭之意,当似可思。《起居注》,晋武有二丧,两期之中, 并不自祠,亦近代前事也。伏惟至尊孝越姬文,情深明发,公服虽释,纯哀内缠。 推访典例,则未应亲奉。有司祗应,祭不为旷。仰思从敬,窃谓为允。臣等参议, 甚有明证,宜如所上。”诏可。
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,有司奏:“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,孝武皇 帝及昭皇太后,虽亲非正统,而尝经北面,未详应亲执爵与不?”下礼官议。太学 博士周山文议:“案礼,尊者尊统上,卑者尊统下。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正统, 而祖宗之号,列于七庙。愚谓亲奉之日,应执觞爵。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,宜使三 公行事。”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。兼太常丞韩贲议:“晋景帝之于世祖,肃祖之 于孝武,皆傍尊也,亲执觞杓。今孝武皇帝于至尊,亲为伯父,功列祖宗,奉祠之 日,谓宜亲执。按昭皇太后于主上,亲无名秩,情则疏远,庶母在我,犹子祭孙止, 况伯父之庶母。愚谓昭后觞爵,可付之有司。”前左丞孙缅议:“晋世祖宗祠显宗、 烈宗、肃祖,并是晋帝之伯,今朝明准,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。愚谓主上亲执孝武 皇帝觞爵,有惬情敬。昭皇太后君母之贵,见尊一时,而与章、宣二庙同飨宫, 非唯不躬奉,乃宜议其毁替。请且依旧,三公行事。”诏缅议为允。
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,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。二品官议者六百六 十三人。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:“经籍残伪,训传异门,谅言之者罔一,故求之者 鲜究。是以六宗之辩,舛于兼儒,迭毁之论,乱于群学。章皇太后诞神启圣,礼备 中兴,庆流胙胤,德光义远。宜长代崇芬,奕叶垂则。岂得降侔通伦,反遵常典。 夫议者成疑,实傍纪传,知一爽二,莫穷书旨。按《礼记》不代祭,爰及慈母,置 辞令有所施。《谷梁》于孙止,别主立祭。则亲执虔祀,事异前志。将由大君之宜, 其职弥重,人极之贵,其数特中。且汉代鸿风,遂登配祔,晋氏明规,咸留荐祀。 远考史策,近因暗见,未应毁之,于义为长。所据《公羊》,祇足坚秉。安可以贵 等帝王,祭从士庶,缘情访制,颠越滋甚。谓应同七庙,六代乃毁。”六百三十六 人同义恭不毁,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。领曹郎中周景远重参议,义恭 等不毁议为允。诏可。
大明二年二月庚寅,有司奏:“皇代殷祭,无事于章后庙。高堂隆议魏文思后 依周姜嫄庙禘袷,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,使礼官议正。”博士孙武议:“按 《礼记祭法》,‘置都立邑,设庙祧坛鸑而祭之,乃为亲疏多少之数。是故王立七 庙,远庙为祧’。郑云:‘天子迁庙之主,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,袷乃祭之。’ 《王制》曰:‘袷禘。’郑云:‘袷,合也。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,谓之袷。 三年而夏禘,五年而秋袷,谓之五年再殷祭。’又‘禘,大祭也’。《春秋》文公 二年,‘大事于太庙’。《传》曰:‘毁庙之主,陈于太祖;未毁庙之主,皆升合 食太祖。’《传》曰:‘合族以食,序以昭穆。’《祭统》曰:‘有事于太庙,则 群昭群穆咸在,不失其伦。’今殷祠是合食太祖,而序昭穆。章太后既屈于上,不 列正庙。若迎主入太庙,既不敢配列于正序,又未闻于昭穆之外别立为位。若徐邈 议,今殷祠就别庙奉荐,则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。邈云:‘阴室四殇,不同 袷就祭。’此亦其义也。《丧服小记》,‘殇与无后,从祖祔食’。《祭法》, ‘王下祭殇’。郑玄云:‘祭适殇于庙之奥,谓之阴厌。’既从祖食于庙奥,是殇 有位于奥,非就祭别宫之谓。今章太后庙,四时飨荐,虽不于孙止,若太庙禘袷, 独祭别宫,与四时烝尝不异,则非禘大祭之义,又无取于袷合食之文。谓不宜与太 庙同殷祭之礼。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袷,又不辨袷之义,而改祫大飨,盖 有由而然耳。守文浅学,惧乖礼衷。”博士王燮之议:“按禘小袷大,礼无正文, 求之情例如有。推寻袷之为名,虽在合食,而祭典之重,于此为大。夫以孝飨亲, 尊爱罔极,既殷荐太祖,亦致盛祀于小庙。譬有事于尊者,可以及卑。故高堂隆所 谓独以袷故而祭之也。是以魏之文思,晋之宣后,虽并不序于太庙,而犹均禘于姜 嫄,其意如此。又徐邈所引四殇不袷,就而祭之,以为别飨之例,斯其证矣。愚谓 章皇太后庙,亦宜殷荐。”太常丞孙缅议以为:“袷祭之名,义在合食,守经据古, 孙武为详。窃寻小庙之礼,肇自近魏,晋之所行,足为前准。高堂隆以袷而祭,有 附情敬。徐邈引就祭四殇,以证别飨。孙武据殇祔于祖,谓庙有殇位。寻事虽同庙, 而祭非合食。且七庙同宫,始自后汉,礼之祭殇,各附厥祖。既豫袷,则必异庙而 祭。愚谓章庙殷荐,推此可知。”祠部硃膺之议:“宫之祀,高堂隆、赵怡并云 周人袷,岁俱袷祭之。魏、晋二代,取则奉荐,名儒达礼,无相讥非,不愆不忘, 率由旧章。愚意同王燮之、孙缅议。”诏曰:“章皇太后追尊极号,礼同七庙,岂 容独阙殷荐,隔兹盛祠。宫遥袷,既行有周,魏、晋从飨,式范无替。宜述附前 典,以宣情敬。”
明帝泰始二年正月,孝武昭太后崩。五月甲寅,有司奏:“晋太元中,始正太 后尊号,徐邈议庙制,自是以来,著为通典。今昭皇太后于至尊无亲,上特制义服, 祔庙之礼,宜下礼官详议。”博士王略、太常丞虞愿议:“正名存义,有国之徽典; 臣子一例,史传之明文。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,尊号允著,祔庙之礼,宜备彝则。 母以子贵,事炳圣文。孝武之祀,既百代不毁,则昭后之祔,无缘有亏。愚谓神主 应入章后庙。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,安帝之于永安后,祭祀之日,不亲执觞爵, 使有司行事。”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,长兼仪曹郎虞龢议以为:“《春秋》 之义,庶母虽名同崇号,而实异正嫡。是以犹考别宫,而公子主其祀。今昭皇太后 既非所生,益无亲奉之理。《周礼》宗伯职云:‘若王不与祭,则摄位。’然则宜 使有司行其礼事。又妇人无常秩,各以夫氏为定,夫亡以子为次。昭皇太后即正位 在前,宣太后追尊在后,以从序而言,宜跻新祢于上。”参详,龢议为允。诏可。
泰始二年六月丁丑,有司奏:“来七月尝祀二庙,依旧车驾亲奉。孝武皇帝室 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。又昭皇太后室应拜,及祝文称皇帝讳。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 虔见于祢,拜孝武皇帝、昭皇太后,并无明文,下礼官议正。”太学博士刘绲议; “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,烝尝奉荐,亦使有司行事。且兄弟不相为后,著于鲁史。 以此而推,孝武之室,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。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,经昭皇太后 室过,前议既使有司行事,谓不应进拜。昭皇太后正号久定,登列庙祀,详寻祝文, 宜称皇帝讳。案礼,妇无见兄之典,昭后位居傍尊,致虔之仪,理不容备。孝武、 昭后二室,牲荐宜阙。”太常丞虞愿议:“夫烝尝之礼,事存继嗣,故傍尊虽近, 弟侄弗祀。君道虽高,臣无祭典。按晋景帝之于武帝,属居伯父,武帝至祭之日, 犹进觞爵。今上既纂祠文皇,于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,觞爵使有司行事。按《礼》, ‘过墓则轼,过祀则下’。凡在神祇,尚或致恭;况昭太后母临四海,至尊亲曾北 面,兄母有敬,谓宜进拜,祝文宜称皇帝讳。寻皇后庙见之礼,本修虔为义,今于 孝武,论其嫂叔,则无通问之典;语其尊卑,亦无相见之义。又皇后登御之初,昭 后犹正位在宫,敬谒之道,久已前备。愚谓孝武、昭太后二室,并不复荐告。”参 议以愿议为允。诏可。
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,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,下礼官详议。太常丞韩贲议: “按君母之尊,义发《春秋》,庶后飨荐无间。周典七庙承统,犹亲尽则毁。况伯 之所生,而无服代祭,稽之前代,未见其准。”都令史殷匪子议:“昭皇太后不系 于祖宗,进退宜毁。议者云,‘妾祔于妾祖姑’,祔既必告,毁不容异。应告章皇 太后一室。按《记》云:‘妾祔于妾祖姑,无妾祖姑,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’ 始章太后于昭太后,论昭穆而言,则非妾祖姑,又非女君,于义不当。伏寻昭太后 名位允极,昔初祔之始,自上祔于赵后,即安于西庙,并皆币告诸室。古者大事必 告,又云每事必告。礼,牲币杂用。检魏、晋以来,互有不同。元嘉十六年,下礼 官辨正。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:‘吉事用牲,凶事用币。’自兹而后,吉凶为判, 已是一代之成典。今事虽不全凶,亦未近吉,故宜依旧,以币遍告二庙。又寻昭太 后毁主,无义陈列于太祖,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。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 主之所。昔虞喜云,依五经典议,以毁主附于虞主,埋于庙之北墙,最为可据。昭 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,上室不可不虚置,太后便应上下升之。既升之顷,又应设脯 醢以安神。今礼官所议,谬略未周。迁毁事大,请广详访。”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 匪子。左丞王谌重参议,谓:“以币遍告二庙,埋毁殷主于北墙。宣太后上室,仍 设脯醢以安神,匪子议为允。”诏可。
魏明帝太和三年,诏曰:“礼,王后无嗣,择建支子以继大宗,则当纂正统而 奉公义,何得顾私亲哉!汉宣继昭帝,后加悼考以皇号;哀帝以外蕃援立,而董宏 等称引亡秦,或误朝议。遂尊恭皇,立庙京师,又宠蕃妾,使比长信,僭差无礼, 人神弗佑,非罪师丹忠正之谏,用致丁、傅焚如之祸。自是之后,相踵行之。其令 公卿有司,深以前代为诫。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,则当明为人后之义。敢为 佞邪,导谀君上,妄建非正之号,谓考为皇,称妣为后,则股肱大臣,诛之无赦。 其书之金策,藏之宗庙,著于令典。”是后高贵、常道援立,皆不外尊也。
晋愍帝建兴四年,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。帝既不从,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 制,以为不可,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。元帝太兴二年,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。 贺循议云:“礼典之义,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。”帝又从之。二汉此典弃矣。
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,三月而夭,帝痛之甚,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,葬于南陵, 立庙京师。无前典,非礼也。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,有司奏:“东平冲王年 稚无后,唯殇服五月。虽不殇君,应有主祭,而国是追赠,又无其臣。未详毁灵立 庙,为当它祔与不?辄下礼官详议。”太学博士臣徐宏议:“王既无后,追赠无臣, 殇服既竟,灵便合毁。《记》曰:‘殇与无后者,从祖祔食。’又曰:‘士大夫不 得祔于诸侯,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。’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冲王则宜祔诸祖之庙 为王者,应祔付长沙景王庙。”诏可。
大明四年丁巳,有司奏:“安陆国土虽建,而奠酹之所,未及营立,四时荐飨, 故祔江夏之庙,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?”太学博士傅郁议:“应废祭。”右丞徐 爰议:“按《礼》,‘慈母妾母不世祭’。郑玄注:‘以其非正,故传曰子祭孙止。’ 又云:‘为慈母后者,为祖庶母可也。’注称:‘缘为慈母后之义,父妾无子,亦 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。’考寻斯义,父母妾之祭,不必唯子。江夏宣王太子,体自 元宰,道戚之胤,遭时不幸,圣上矜悼。降出皇爱,嗣承徽绪,光启大蕃,属国为 祖。始王夫人载育明懿,则一国之正,上无所厌,哀敬得申。既未获祔享江夏,又 不从祭安陆,即事求情,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,谓合列祀于庙。”二议不同, 参议以爰议为允。诏可。
大明六年十月丙寅,有司奏:“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,安庙后三日,国臣从 权制除释,朔望周忌,应还临与不?祭之日,谁为主?”太常丞庾蔚之议:“既葬 三日,国臣从权制除释。而灵筵犹存,朔望及期忌,诸臣宜还临哭,变服衣夹, 使上卿主祭。王既未有后,又无三年服者,期亲服除之,而国尚存,便宜立庙,为 国之始祖。服除之日,神主暂祔食祖庙。诸王不得祖天子,宜祔从祖国庙,还居新 庙之室。未有嗣之前,四时飨荐,常使上卿主之。”左丞徐爰参议,以蔚之议为允。 诏可。
大明七年正月庚子,有司奏:“故宣贵妃加殊礼,未详应立庙与不?”太学博 士虞龢议:“《曲礼》云:‘天子有后,有夫人。’《檀弓》云:‘舜葬苍梧,三 妃未之从。’《昏义》云:‘后之立六宫,有三夫人。’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。后 之有三妃,犹天子之有三公也。按《周礼》,三公八命,诸侯七命。三公既尊于列 国诸侯,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。据《春秋传》,仲子非鲁惠元嫡,尚得考彼别宫。 今贵妃是秩,天之崇班,理应立此新庙。”左丞徐爰议:“宣贵妃既加殊命,礼绝 五宫,考之古典,显有成据。庙堂克构,宜选将作大匠。”参详以龢、爰议为允。 诏可。
大明七年三月戊戌,有司奏:“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,十一月练,十三月缟, 十五月禫,心丧三年。未详宣贵妃祔庙,应在何时?入庙之日,当先有祔,但入新 庙而已?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,遇四时便得祭不?新安王在心制中,得亲奉祭不?” 太学博士虞龢议:“《春秋传》云:‘祔而作主,烝尝禘于庙。’尝为吉祭之名, 大祥及禫,未得入庙,应在禫除之后也。新安王心丧之内,若遇时节,便应吉祭于 庙,亲奉亦在无嫌。祔之为言,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。《小记》云:‘诸侯不得祔 于天子。’今贵妃爵视诸侯,居然不得祔于先后。又别考新宫,无所宜祔。且卒哭 之后,益无祔理。”左丞徐爰议以:“礼有损益,古今异仪,虽云卒哭而祔,祔而 作主,时之诸侯,皆禫终入庙。且麻衣縓缘,革服于元嘉,苫绖变除,申情于皇宋。 况宣贵妃诞育睿蕃,葬加殊礼,灵筵庐位,皆主之哲王,考宫创祀,不得关之朝廷。 谓禫除之后,宜亲执奠爵之礼。若有故,三卿行事。贵妃上厌皇姑,下绝列国,无 所应祔。”参议,龢议大体与爰不异,宜以爰议为允。诏可。
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,有司奏:“晋陵国刺: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,一岁五祭。 二国以三卿主祭。应同有服之例与不?”博士颜僧道议:“《礼记》云:‘所祭者 亡服则不祭。’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,宜依二国同废。”太常丞庾蔚之议:“缌不 祭者,据主为言也。晋陵虽未有嗣,宜依有嗣致服,依阙祭之限。衡阳为族伯缌麻, 则应祭三月。”兼左丞徐爰议:“嗣王未立,将来承胤未知疏近,岂宜空计服属, 以亏祭敬。”参议以爰议为允,诏可。
大明八年正月壬辰,有司奏:“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,未详便应作主立庙? 为须有后之日?未立庙者,为于何处祭祀?”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:“国无后,于 制除罢。始封之君,宜存继嗣。皇子追赠,则为始祖。臣不殇君,事著前准,岂容 虚阙烝尝,以俟有后。谓宜立庙作主,三卿主祭依旧。”通关博议,以爰议为允。 令便立庙,庙成作主,依晋陵王近例,先暂祔庐陵孝献王庙。祭竟,神主即还新庙。 未立后之前,常使国上卿主祭。
《礼》云:“共工氏之霸九州,其子句龙曰后土,能平九土,故祀以为社。” 周以甲日祭之,用日之始也。“社所以神地之道。地载万物,天垂象。取财于地, 取法于天。是以尊天而亲地,故教人美报焉。家主中溜而国主社,示本也。”故言 报本反始。烈山氏之有天下,其子曰农,能殖百谷。其裔曰柱,佐颛顼为稷官,主 农事,周弃系之,法施于人,故祀以为稷。
《礼》:“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,王自为立社曰王社。”故国有二社,而稷亦 有二也。汉、魏则有官社,无稷,故常二社一稷也。晋初仍魏,无所增损。至太康 九年,改建宗庙,而社稷坛与庙俱徙。乃诏曰:“社实一神,其并二社之礼。”于 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:“《祭法》二社各有其义。天子尊事郊庙,故冕而躬耕也者, 所以重孝享之粢盛,致殷荐于上帝也。《谷梁传》曰:‘天子亲耕以供粢盛。’亲 耕,谓自报,自为立社者,为籍而报也。国以人为本,人以谷为命,故又为百姓立 社而祈报焉。事异报殊,此社之所以有二也。王景侯之论王社,亦谓春祈籍田,秋 而报之也。其论太社,则曰‘王者布下圻内,为百姓立之,谓之太社,不自立之于 京师也’。景侯此论,据《祭法》,‘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,曰置社’。景侯解曰: ‘今之里社是也。’景侯解《祭法》,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。而别论复以太社为 人间之社,未晓此旨也。太社,天子为民而祀,故称天子社。《郊特牲》曰:‘天 子太社,必受霜露风雨。’夫以群姓之众,王者通为立社,故称太社。若夫置社, 其数不一,盖以里所为名。《左氏传》盟于清丘之社是也。人间之社,既已不称太 矣。若复不立之京都,当安所立乎?《祭法》又曰:‘王为群姓立七祀。自为立七 祀。’言自为者,自为而祀也;为群姓者,为群姓而祀也。太社与七祀,其文正等。 说者穷此,因云坟籍但有五祀,无七祀也。按祭五祀,国之大祀,七者小祀。《周 礼》所云祭凡小祀,则墨冕之属也。景侯解大厉曰:‘如周杜伯,鬼有所归,乃不 为厉。’今云无二社者,称景侯《祭法》不谓无二,则曰口传无其文也。夫以景侯 之明,拟议而后为解,而欲以口论除明文。如此,非但二社,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, 亦未易除也。前被敕,《尚书召诰》:‘社于新邑,唯一太牢,’不立二社之明义 也。按《郊特牲》曰:‘社稷太牢。’必援一牢之文,以明社之无二,则稷无牲矣。 说者则曰,举社以明稷。何独不可举一以明二。‘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’。若有过 而除之,不若过而存之。况存之有义,而除之无据乎。《周礼》封人‘掌设社纮’。 无稷字。今帝社无稷,盖出于此。然国主社稷,故经传动称社稷。《周礼》,王祭 稷则絺冕。此王社有稷之文也。封人设纮之无稷字,说者以为略文,从可知也。谓 宜仍旧立二社,而加立帝社之稷。”
时成粲议称:“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,欲破郑氏学。”咸重表以为:“如粲之 论,景侯之解文以此坏。《大雅》云:‘乃立冢土。’毛公解曰:‘冢土,太社也。’ 景侯解《诗》,即用此说。《禹贡》‘惟土五色’。景侯解曰:‘王者取五色土为 太社,封四方诸侯。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。’如此,太社复为立京都也。不知 此论从何出而与解乖。上违经记明文,下坏景侯之解。臣虽顽蔽,少长学问,不能 默已,谨复续上。”刘寔与咸议同。诏曰:“社实一神,而相袭二位,众议不同, 何必改作,其使仍旧,一如魏制。”至元帝建武元年,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。其太 社之祝曰:“地德普施,惠存无疆。乃建太社,保佑万邦。悠悠四海,咸赖嘉祥。” 其帝社之祝曰:“坤德厚载,王畿是保。乃建帝社,以神地道。明祝惟辰,景福来 造。”《礼》,左宗庙,右社稷,历代遵之,故洛京社稷在庙之右,而江左又然也。 吴时宫东门雩门,疑吴社亦在宫东,与其庙同所也。宋仍旧,无所改作。
魏氏三祖皆亲耕籍,此则先农无废享也。其礼无异闻,宜从汉仪。执事告祠以 太牢。晋武、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,仪注亦阙略。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,亲耕, 乃立先农坛于籍田中阡西陌南,高四尺,方二丈。为四出陛,陛广五尺,外加埒。 去阡陌各二十丈。车驾未到,司空、大司农率太祝令及众执事质明以一太牢告祠。 祭器用祭社稷器。祠毕,班余胙于奉祠者。旧典先农又常列于郊祭云。
汉仪,皇后亲桑东郊苑中。蚕室祭蚕神曰:“苑灒妇人,寓氏公主。”祠用少 牢。晋武帝太康九年,杨皇后躬桑于西郊,祀先蚕。坛高一丈,方二丈;为四出陛, 陛广五尺。在采桑坛东南帷宫之外,去帷宫十丈。皇后未到,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 告祠。谒者一人监祠。毕,彻馔,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。
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,初礼五岳四渎,咸秩群祀,瘗沈珪璋。六年七月, 帝以舟军入淮。九月壬戌,遣使者沈璧于淮,礼也。
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,帝东巡,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,礼也。魏元帝咸熙元年, 帝行幸长安,遣使者以璧币礼华山,礼也。晋穆帝升平中,何琦论修五岳祠曰: “唐、虞之制,天子五载一巡狩,省时之方,柴燎五岳,望于山川,遍于群神。故 曰‘因名山升中于天’。所以昭告神祇,飨报功德。是以灾厉不作,而风雨寒暑以 时。降逮三代,年数虽殊,而其礼不易。五岳视三公,四渎视诸侯,著在经记,所 谓有其举之,莫敢废也。及秦、汉都西京,泾、渭长水,虽不在祀典,以近咸阳, 故尽得比大川之祠。而正立之礼,可以阙哉!自永嘉之乱,神州倾覆,兹事替矣。 唯灊之天柱,在王略之内,旧台选百石吏卒,以奉其职。中兴之际,未有官守,庐 江郡常遣大吏兼假,四时祷赛,春释寒而冬请冰。咸和迄今,已复堕替。计今非典 之祠,可谓非一。考其正名,则淫昏之鬼;推其糜费,则四人之蠹。而山川大神, 更为简阙,礼俗颓紊,人神杂扰,公私奔蹙,渐以滋繁。良由顷国家多难,日不暇 给,草建废滞,事有未遑。今元憝已歼,宜修旧典。岳渎之域,风教所被,来苏之 人,咸蒙德泽,而神祇禋祀,未之或甄,巡狩柴燎,其废尚矣。崇明前典,将俟皇 舆北旋,稽古宪章,大厘制度。其五岳、四渎宜遵修之处,但俎豆牲牢,祝嘏文辞, 旧章靡记。可令礼官作式,归诸诚简,以达明德馨香,如斯而已。其诸妖孽,可俱 依法令,先去其甚。俾邪正不渎。”不见省。
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,有司奏;“诏奠祭霍山,未审应奉使何官?用何 牲馔?进奠之日,又用何器?”殿中郎丘景先议:“修祀川岳,道光列代;差秩珪 璋,义昭联册。但业旷中叶,仪漏典文。寻姬典事继宗伯,汉载持节侍祠,血祭埋 沉,经垂明范,酒脯牢具,悉有详例。又名山著珪币之异,大冢有尝禾之加。山海 祠霍山,以太牢告玉,此准酌记传,其可言者也。今皇风缅暢,辉祀通岳,愚谓宜 使以太常持节,牲以太牢之具,羞用酒脯时谷,礼以赤璋纁币。又鬯人之职,‘凡 山川四方用蜃’,则盛酒当以蠡杯,其余器用,无所取说。按郊望山渎,以质表诚, 器尚陶匏,籍以茅席,近可依准。山川以兆,宜为坛域。”参议景先议为允。令以 兼太常持节奉使,牲用太牢,加以璋币,器用陶匏,时不复用蜃,宜同郊祀,以爵 献。凡肴馔种数,一依社祭为允。诏可。
晋武帝咸宁二年春,久旱。四月丁巳,诏曰:“诸旱处广加祈请。”五月庚午, 始祈雨于社稷山川。六月戊子,获澍雨。此雩禜旧典也。太康三年四月、十年二月, 又如之。是后,修之至今。
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,诏曰;“昔仲尼资大圣之才,怀帝王之器,当衰周之末, 无受命之运,乃退考五代之礼,修素王之事,因鲁史而制《春秋》,就太师而正 《雅》、《颂》,俾千载之后,莫不宗其文以述作,仰其圣以成谋。兹可谓命世大 圣,亿载之师表者也。以遭天下大乱,百祀隳废,旧居之庙,毁而不修,褒成之后, 绝而莫继,阙里不闻讲颂之声,四时不睹烝尝之位,斯岂所谓崇化报功,盛德百世 必祀者哉!其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,邑百户,奉孔子祀。命鲁郡修旧庙,置百户吏 卒,以守卫之。”晋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,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。又昭太学 及鲁国四时备三牲,以祀孔子。明帝太宁三年,诏给事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, 祭宜如泰始故事。亭五代孙继之博塞无度,常以祭直顾进,替慢不祀。宋文帝元嘉 八年,有司奏夺爵。至十九年,又授孔隐之。兄子熙先谋逆,又失爵。二十八年, 更以孔惠云为奉圣侯。后有重疾,失爵。孝武大明二年,又以孔迈为奉圣侯。迈卒, 子莽嗣,有罪,失爵。
魏齐王正始二年三月,帝讲《论语》通;五年五月,讲《尚书》通;七年十二 月,讲《礼记》通;并使太常释奠,以太牢祀孔子于辟雍,以颜渊配。晋武帝泰始 七年,皇太子讲《孝经》通;咸宁三年,讲《诗》通;太康三年,讲《论语》通。 元帝太兴三年,皇太子讲《论语》通,太子并亲释奠,以太牢祠孔子,以颜渊配。 成帝咸康元年,帝讲《诗》通,穆帝升平元年三月,帝讲《孝经》通;孝武宁康三 年七月,帝讲《孝经》通,并释奠如故事。
穆帝、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。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,皇太子讲《孝经》 通,释奠国子学,如晋故事。
汉东海恭王薨,明帝出幸津门亭发哀。魏时会丧及使者吊祭,用博士杜希议, 皆去玄冠,加以布巾。魏武帝少时,汉太尉桥玄独先礼异焉。故建安中,遣使祠以 太牢。文帝黄初六年十二月,过梁郡,又以太牢祠之。黄初二年正月,帝校猎至原 陵,遣使者以太牢祠汉世祖。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,车驾行幸江宁,经司 徒刘穆之墓,遣使致祭焉。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,行幸籍田,经左光禄大夫袁 湛墓,遣使致祭。大明五年九月庚午,车驾行幸,经司空殷景仁墓,遣使致祭。大 明七年十一月,南巡。乙酉,遣使祭晋大司马桓温、征西将军毛璩墓。
刘禅景耀六年,诏为丞相诸葛亮立庙于沔阳。先是所居各请立庙,不许,百姓 遂私祭之。而言事者或以为可立于京师,乃从人意,皆不纳。步兵校尉习隆、中书 侍郎向允等言于禅曰:“昔周人怀邵伯之美,甘棠为之不伐;越王思范蠡之功,铸 金以存其象。自汉兴以来,小善小德,而图形立庙者多矣;况亮德范遐迩,勋盖季 世,兴王室之不坏,实斯人是赖。而烝尝止于私门,庙象阙而莫立,百姓巷祭,戎 夷野祀,非所以存德念功,述追在昔也。今若尽从人心,则渎而无典;建之京师, 又逼宗庙,此圣怀所以惟疑也。愚以为宜因近其墓,立之于沔阳,使属所以时赐祭。 凡其故臣欲奉祠者,皆限至庙。断其私祀,以崇正礼。”于是从之。何承天曰: “《周礼》:‘凡有功者祭于大烝。’故后代遵之,以元勋配飨。允等曾不是式, 禅又从之,并非礼也。”
汉时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,为之立祠。青州诸郡,转相放效,济南尤盛。 至魏武帝为济南相,皆毁绝之。及秉大政,普加除翦,世之淫祀遂绝。至文帝黄初 五年十一月,诏曰:“先王制祀,所以昭孝事祖,大则郊社,其次宗庙,三辰五行, 名山川泽,非此族也,不在祀典。叔世衰乱,崇信巫史,至乃宫殿之内,户牖之间, 无不沃酹,甚矣其惑也。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,巫祝之言,皆以执左道论,著于令。” 明帝青龙元年,又诏:“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,勿祠。”
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,诏:“昔圣帝明王,修五岳、四渎,名山川泽,各有 定制。所以报阴阳之功,而当幽明之道故也。然以道莅天下者,其鬼不神,其神不 伤人也。故史荐而无愧词,是以其人敬慎幽冥,而淫祀不作。末代信道不笃,僭礼 渎神,纵欲祈请,曾不敬而远之,徒偷以求幸,妖妄相扇,舍正为邪,故魏朝疾之。 其按旧礼,具为之制,使功著于人者,必有其报,而妖淫之鬼,不乱其间。”二年 正月,有司奏:“春分祠厉殃及禳祠。”诏曰:“不在祀典,除之。”
宋武帝永初二年,普禁淫祀。由是蒋子文祠以下,普皆毁绝。孝武孝建初,更 修起蒋山祠,所在山川,渐皆修复。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,大聚群神。蒋侯宋代 稍加爵,位至相国、大都督、中外诸军事,加殊礼,钟山王。苏侯骠骑大将军。四 方诸神,咸加爵秩。
汉安帝元初四年,诏曰:“《月令》,‘仲秋,养衰老,授几杖,行糜鬻’。 方今八月按比之时,郡县多不奉行。虽有糜鬻,糠秕泥土相和半,不可饮食。”按 此诏,汉时犹依《月令》施政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