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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狱龟鉴·卷六·擿奸

  173、黄霸抱儿(李崇、于仲文、张咏三事附)前汉时,颍川有富室,兄弟同居,其妇俱怀妊。长妇胎伤,匿之,弟妇生男,夺为己子。论争三年,不决。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,乃令娣姒竞取之。既而,长妇持之甚猛,弟妇恐有所伤,情极凄怆。霸乃叱长妇曰:“汝贪家财,固欲得儿,宁虑或有所伤乎?此事审矣。”即还弟妇儿,长妇乃服罪。

  旧出风俗通。

  按:疑狱集又载一事,与此相似:后魏李崇,为扬州刺史。部民苟泰有子三岁,失之,后见在郭奉伯家,各言己子,并有邻证,郡县不能决。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,忽遣吏谓曰:“儿已暴死,可出举哀。”泰闻之,悲不自胜;奉伯嗟叹而已,殊无痛意。遂以儿还泰。出北史本传。此乃用霸擿奸之术者也。

  别载一事,亦颇相似:后周于仲文,为安固太守。有任、杜两家各失牛,后得一牛,两家具认,久不能决。仲文令各驱其家牛群至,乃放所认者,牛遂向任氏群中。又使人微伤其牛,任氏嗟惋,杜氏自若。遂诃杜氏,服罪而去。出北史于栗磾传。仲文,其八世孙也。此亦用霸擿奸之术者也。

  隋襄州总管裴政云:“凡推事有两:一察情,一据证。审其曲直,以定是非。”据证者,核奸用之;察情者,擿奸用之。盖证或难凭,而情亦难见,于是用谲以擿其伏,然后得之。此三事是也。于仲文放牛事又见证慝门。

  近时小说亦载一事云:张咏尚书镇蜀日,市有二婴孩同戏,其一为奔马所毙,孩母二人竞认生者为己子,私证无所验,有司不能决。咏佯怒,谓二妪曰:“若当时二子尽毙马足,尔亦何所争耶?”乃令健卒取儿,将掷于井中。一母前走,急往护之;一母后行,其意差懒。遂以子还前行者。此乃妄人傅会为之也。夫始生而夺之者,儿固未能识母也;三岁而失之者,儿或已忘其父也。二婴同戏,纵未能言,当已识母;非历时长久,亦不应便忘。且于仲文放所认牛向任氏群,而杜氏服罪;若放所认儿,则必向其母,而非母者服罪矣。岂得云“私证无所验”,而复用擿奸之术,佯为掷井之怒乎?无足取者,聊附之耳。

  174、薛宣断缣前汉时,临淮有一人,持匹缣到市卖之,道遇雨,披覆。后一人至,求共庇荫。雨霁当别,因相争斗,各云我缣,诣府自言。太守薛宣核实良久,莫肯首服。宣曰:“缣直数百钱,何足纷纭,自致县官。”呼骑吏中断缣,人各与半,使追听之。后人曰:“太守之恩。”缣主乃称冤不已。宣知其状,诘之服罪。旧出风俗通。

  按:此与黄霸抱儿之术同也。薛宣用于断所争之缣,仲文用于伤所认之牛,以其事异而理同故尔。后有善擿奸者,则霸之术犹可用也。

  175、周于语尸已见核奸门。

  按:于察死人状而得稻芒焉,因以求为奸之迹,是核奸者也;与死人语而使疑怪焉,因以动怀奸之心,是擿奸者也。核奸以正,擿奸以谲,此其所以异也。

  176、崔思兢诈言已见辨诬门。

  177、庄遵审奸已见释冤门。

  178、安重荣抽剑已见惩恶门。

  按:擿奸钩慝之术,皆与鞫情相似,而必用谲焉。尽心君子亦不可忽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