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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·释冤下

折狱龟鉴

..........宏恕。出南史乐蔼传。

  此皆油中火发,非人所致。主者但有守护不谨之罪尔,坐以失火,则为冤死也。

  32、钱冶取证钱冶屯田为潮州海阳令时,郡之大姓某氏火,迹其来自某家,吏捕讯之,某家号冤不服。太守刁湛曰:“狱非钱令不可。”冶问大姓,得火所发床足,验之,疑里仇家物,因率吏入仇家取床折足合之,皆是。仇家即服曰:“火自我出。故遗其迹某家者,欲自免也。”某家乃获释。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。

  按:此盖仇家放火也.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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