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纪·卷十一
金史
六月丁卯,雨。司空襄以下复表请御正殿,复常膳。从之。甲戌,以雨足,命有司报谢于太庙。丁丑,右补阙杨庭秀言:“自转对官外,复令随朝八品以上、外路五品以上及出使外路有可言者,并许移检院以闻。则时政得失,民间利病,可周..........安府事孙即康可。”平章政事万公亦曰:“即康及第,先铉一榜。”上曰:“至此安问榜次,特以贾才可用耳!”尚书省奏:“右补阙杨庭秀言,乞令尚书省及第左右官一人,应入史事者编次日历,或一月,或一季,封送史院。”上是其言,仍令送著作局润色,付之。
本纪·卷十四
志·卷二十六
十二月,翰林修撰杨庭秀言:“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,喜怒自任,听讼之际,鲜克加审。但使译人往来传词,罪之轻重,成于其口,货赂公行,冤者至有三、二十年不能正者。”上遂命定立条约,违者按察司纠之。且谓宰臣曰:“长贰官委幕职及司吏推问狱....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