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诗词网

商调十二首之七

赵令宋代〕《蝶恋花

因授之以贻崔氏,自是复容之。朝隐而出,暮隐而入,同安于曩所谓西厢者,几一月矣。张生将之长安,先以情谕之。崔氏宛无难词,然愁怨之容动人矣。欲行之再夕,不复可见,而张生遂西。奉劳歌伴,再和前声。商调十二首之七
一梦行云还暂阻。尽把深诚,缀作新诗句。幸有青鸾堪密付。良宵从此无虚度。
两意相欢朝又暮。争奈郎鞭,暂指长安路。最是动人愁怨处。离情盈抱终无语。

词典释义

  (系统自动检索释义,仅供参考。)
商调十二

商调(商調)shāng diào
(1).乐曲七调之一,其音凄怆哀怨。 唐 顾况 《弹琴谷》诗:“因君扣商调,草虫惊暗壁。”
(2).谓甲乙两个单位通过协商,将一方的工作人员调到另一方去工作。 陆文夫 《献身》:“我倒有个想法,想把 小玲 商调回来,一方面照顾你身边无子女,一方面当你的助手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十二 shí èr
(1).十分之二。《史记·高祖本纪》:“地方二千里,持戟百万,县隔千里之外, 齐 得十二焉。” 裴骃 集解引 苏林 曰:“十二,得十中之二。”
(2).特指税率或利率十分之二。《周礼·地官·载师》:“凡任地……甸稍县都,皆无过十二。” 贾公彦 疏:“皆无过十二者……皆无过十而税二。”《汉书·贡禹传》:“商贾求利,东西南北各用智巧,好衣美食,岁有十二之利,而不出租税。” 颜师古 注:“若有万钱为贾,则获二千之利。”
(3).形容数量多或程度深。 南朝 齐 王融 《望成行》:“金城十二重,云气出表里。”参见“十二分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首 shǒu《國語辭典》

首 [ shǒu ]

  1. 头、脑袋。如:「顿首」、「叩首」、「昂首阔步」、「搔首弄姿」。
  2. 领袖、带头的人。如:「元首」、「罪魁祸首」、「群龙无首」。
  3. 开端、开始。如:「岁首」、「篇首」。
  4. 要领。《书经·秦誓》:「予誓告汝,群言之首。」
  5. 量词。计算诗、词、歌曲等的单位。如:「一首小诗」、「两首歌」。
  6. 方、边。如:「右首」、「东首」、「上首」。
  7. 二一四部首之一。
  1. 最高的、第一的。如:「首次」、「首富」、「首席代表」。
  1. 开始、最先的。如:「首创先例」、「首当其冲」。
  1. 朝向。《史记·卷九二·淮阴侯传》:「北首燕路,而后遣辩士奉咫尺之书。」
  2. 出面检举告发或自陈罪状。如:「出首」、「自首」。《醒世恒言·卷四·灌园叟晚逢仙女》:「我明日就将落花上枝为由,教张覇到府,首他以妖术惑人。」
之 zhī《國語辭典》

之 [ zhī ]

  1. 的、底。《论语·公冶长》:「夫子之文章。」《左传·襄公十四年》:「余弟死,而子来,是而子杀余之弟也。」
  2. 于。《易经·比卦·象曰》:「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?」《礼记·大学》:「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。」
  3. 诸、之于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「禹疏九河,瀹济、漯而注诸海;决汝、汉,排淮、泗而注之江。」
  1. 与、及。《书经·立政》:「文王罔攸兼于庶言、庶狱、庶慎,惟有司之牧夫。」《吕氏春秋·仲夏纪·适音》:「乐之弗乐者,心也。」
  2. 而。《战国策·秦策二》:「臣恐王为臣之投杼也。」
  3. 若、如果。《书经·盘庚上》:「邦之臧,惟汝众,邦之不臧,惟予一人有佚罚。」《论语·子张》:「我之大贤与,于人何所不容?我之不贤与,人将拒我,如之何其拒人也?」
  4. 则。《左传·僖公九年》:「东略之不知,西则否矣。」《吕氏春秋·仲春纪·功名》:「 故民无常处,见利之聚,无之去。」
  1. 用于强调或补足语气,无义。《书经·西伯戡黎》:「殷之即丧!指乃功,不无戮于尔邦?」《史记·卷四八·陈涉世家》:「怅恨久之。」
  1. 他、彼。《书经·皋陶谟》:「安民则惠,黎民怀之。」《论语·颜渊》:「爱之欲其生。」
  2. 其、他的。《武王伐纣平话·卷中》:「纣王令推上法场,斩之老母。」清·王士祯《池北偶谈·卷二四·谈异五·女化男》:「乃以聘礼还之夫家。」
  3. 此、这个。《诗经·邶风·日月》:「乃如之人兮,逝不古处。」《庄子·知北游》:「知以之言也,问乎狂屈。」
  1. 往。如唐朝李白有〈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〉诗。《诗经·鄘风·载驰》:「百尔所思,不如我所之。」
  2. 至、到。《西京杂记·卷五》:「此自少之多,自微至著也。」
  3. 是、为。《公羊传·宣公十五年》:「吾见子之君子也,是以告情于子也。」汉·扬雄《法言·吾子》:「羊质而虎皮,见草而说,见豺而战,忘其皮之虎也。」
  4. 取用。《战国策·齐策三》:「故物舍其所长,之其所短,尧亦有所不及矣。」
  1. 姓。如汉代有之马宇。
七 qī《國語辭典》

七 [ qī ]

  1. 介于六与八之间的自然数。大写作「柒」,阿拉伯数字作「7」。
  2. 文体名。参见「七体 」条。
  3. 民俗称丧事每七日设奠一次为「作七」,由头七到尾七共需进行七次,称为「七七」。《北史·卷八一·儒林传上·孙惠蔚传》:「从绰死后,每至七日至百日,灵晖恒为绰请僧设斋行道。」《喻世明言·卷一○·滕大尹鬼断家私》:「善继只是点名应客,全无哀痛之意,七中便择日安葬。」
  1. (「七」字通常读为阴平,惟口语中连用在去声字及轻声字之前时读为阳平,如:「七月」、「七个」。)​

释义为系统自动检索,难免有误,仅供参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