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阴灵虽叵测,要自有婚姻。

吕南公宋代〕《穷鬼

穷鬼断去志,送之岂无文。譬如衢路埃,屡归已复新。

随我三十载,间关不辞勤。诱我上债台,为我拥愁根。

羁旅风雨夕,空庐冰雪晨。赞成蹇拙谋,谨守冷静门。

遇酒或略避,见钱辄生嗔。亦憎富贵儿,永矢不失身。

昨者试群士,阒亡忽连旬。谓其舍我行,忍不许我闻。

乃复跳篱棘,诪张幻司阍。吹沙众官眼,使视玉为珉。

诡计动有效,更谁评正真。归来只康然,知我耻奏论。

忆昔熙宁初,与子俱食贫。相语厌此鬼,多方愿崩分。

宗伯正愦惑,委其制风云。仓黄刖我足,置我寂寞滨。

子脱白布衣,鬼颜愁不欣。自子有官守,辞乡八青春。

坐想廪俸优,宁复鬼敢亲。今者枉书札,无财亦云云。

信哉此鬼多,不限吴楚闽。阴灵虽叵测,要自有婚姻。

族党各生子,子嫔又生孙。宗支绕天下,焉往不见存。

子行改京官,途辙异凡民。闺房渐珠翠,盘桉溢膻荤。

万一鬼不喜,乖离在逡巡。顾我惯与君,应来合朋群。

益五以为十,其徒日滋蕃。吾文虽极高,鬼去无沿因。

词典释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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阴灵叵测要自婚姻

阴灵(陰靈)yīn líng
(1).月亮。《文选·谢庄〈月赋〉》:“日以阳德,月以阴灵。” 李善 注:“月者阴之精也。”《南齐书·天文志赞》:“阳精火镜,阴灵水存,有禀有射,代为明昏。” 明 刘基 《步虚词》之四:“东溟升阳曜,西海生阴灵。”
(2).太阴(月亮)的洁气。谓凝成之露。 唐 韩愈 《明水赋》:“持鑑而精气旁射,照月而阴灵潜下。” 马其昶 校注:“《周礼·司烜氏》:‘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,以鉴取明水於月。’取水火於日月,欲得阴阳之洁气也。”按,《周礼·秋官·司烜氏》 孙诒让 正义:“窃意取明水,止是用鉴承露。溼润蒸腾,遇冷成露。”参见“ 阴燧 ”、“ 阴鑑 ”。
(3).旧时迷信谓人死后的魂灵;幽灵。 唐 白居易 《昭德王皇后挽歌词》:“阴灵何处感,沙麓月无光。”《古今小说·羊角哀舍命全交》:“兄阴灵不远,今来见弟,必有事故。” 王西彦 《古城的忧郁·蛊惑》:“一个人头的影子阴灵似地在玻璃窗上晃动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虽 ( 雖 ) suī
虽 [ suī ]
     ◎ 连词,把意思推开一层,表示“即使”或是“纵然”的意思,后面多有“可是”、“但是”相应:~然。~则。麻雀~小,五脏俱全。
叵测(叵測)pǒ cè
(1).不可度量;不可推测。《新唐书·儒学传下·尹愔》:“﹝ 尹愔 ﹞尝受学於国子博士 王道珪 ,称之曰:‘吾门人多矣, 尹子 叵测也。’” 元 周伯琦 《野狐岭》诗:“涧谷深叵测,梯磴紆百盘。” 苏曼殊 《断鸿零雁记》第二四章:“余闻父执之妻早年去世,满怀悲感,叹人事百变叵测也。”
(2).谓诡诈莫测。《宣和遗事》前集:“万一有姦邪叵测之情,陛下悔之晚矣!”《明史·徐琦传》:“人心一摇,事或叵测。” 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五》:“夫人心叵测,险於山川。” 冯善骥 等《郑成功》第二一章:“ 施福 这个人心怀叵测,不可不防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要自 yào zì
应自;须自。《北史·序传·李冲》:“今徙极中天,创居 嵩 洛 ,虽大构未成,要自条纪略举。” 唐 窦牟 《天津晓望因寄呈分司一二省郎》诗:“要自词难拟,繇来画不如。” 唐 李嘉祐 《送房明府罢长宁令湖州客舍》诗:“要自趋丹陛,明年鸡树亲。” 宋 陆游 《读〈易〉》诗:“乾坤要自吾身看,卧听鷄鸣起索衣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有 yǒu/yòu《國語辭典》

有 [ yǒu ]

  1. 表事實、狀況的正面存在,與「無」相對。如:「有困難」、「有利有弊」、「有學問」、「有錢」、「擁有」、「面有飢色」。
  1. 豐足、富裕。如:「他是個非常富有的人。」《詩經·大雅·公劉》:「止基迺理,爰眾爰有。」
  2. 多,表示時間久或年齡大。如:「本店開設有年。」、「母親已有了年紀。」
  3. 故意。如:「有心犯錯應嚴懲,無心疏忽可原諒。」
  1. 置於名詞前,作音節的襯字。如:「有夏」、「有清」。《韓非子·五蠹》:「當舜之時,有苗不服,禹將伐之。」
  1. 某,表示不確定。如:「有一天晚上」、「有人說你做人很講義氣。」
  1. 姓。如漢代有有祿。

有 [ yòu ]

  1. 表示重複、反複、連續。唐·裴守真〈請重耕織表〉:「奸偽由此而生,黎庶緣斯而苦,此有國之大患也。」通「又」。
  1. 用於整數與餘數之間,表示數目的附加。如:「七十有七人」。《論語·為政》:「吾十有五而志於學,三十而立。」
婚姻 hūn yīn
(1).男女结为夫妻;嫁娶。 汉 桓宽 《盐铁论·散不足》:“茧紬縑练者,婚姻之嘉饰也。” 唐 牛肃 《纪闻·季攸》:“后月一日,可合婚姻。” 老舍 《二马》第四段八:“婚姻是爱的结束,也是爱的尝试,也是爱的起头!”
(2).亲家,有婚姻关系的亲戚。《尔雅·释亲》:“壻之父为姻,妇之父为婚……妇之父母、壻之父母相谓为婚姻。”《史记·项羽本纪》:“ 沛公 奉巵酒为寿,约为婚姻。” 宋 王安石 《上皇帝万言书》:“使其生也,既于父子、兄弟、妻子之养、婚姻、朋友之接,皆无憾矣。” 清 叶名沣 《桥西杂记·回避》:“《宋史·选举志》,旧制秋贡春试,皆置别头场。以待举人之避亲者,自緦麻以上亲,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,皆牒送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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