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典释义
(系统自动检索释义,仅供参考。)还 ( 還 ) huán/hái
还 [ huán ]
- 回到原处或恢复原状:~乡。~俗。衣锦~乡。返老~童。
- 回报别人对自己的行动。~手。~击。以眼~眼。以牙~牙。
- 偿付:归~。偿~。~本。原物奉~。
- 古同“环”,环绕。
- 姓。
- 依然,仍然:这本书~没有看完。
- 更加:今天比昨天~冷。
- 再,又:锻炼身体,~要注意休息。
- 尚,勉强过得去:身体~好。
- 尚且:他~搬不动,何况我呢?
被 bèi/pī《國語辭典》
被 [ bèi ]
名- 被子。睡眠时盖在身上的东西。《楚辞·宋玉·招魂》:「翡翠珠被,烂齐光些。」
- 姓。如春秋时郑国有被瞻、吴国有被离。
- 覆盖。《楚辞·宋玉·招魂》:「皋兰被径兮斯路渐。」
- 蒙受、遭遇。《孟子·离娄上》:「今有仁心仁闻,而民不被其泽。」《战国策·齐策四》:「寡人不祥,被于宗庙之祟。」
- 及,达到。《书经·禹贡》:「东渐于海,西被于流沙。」
- 配上。南朝梁·刘勰《文心雕龙·乐府》:「诗官采言,乐盲被律,志感丝篁,气变金石。」
- 因为《水浒传·第五回》:「被此间有座山,唤做桃花山,近来山上有两个大王扎了寨栅,聚集著五七百人,打家劫舍。」
- 表被动性,用在动词前构成被动词组。如:「被选」、「被害」。《史记·卷八四·屈原贾生传》:「信而见疑,忠而被谤,能无怨乎?」三国蜀·诸葛亮〈后出师表〉:「然涉险被创,危然后安。」
被 [ pī ]
动- 分散。《论语·宪问》:「微管仲,吾其被发左衽矣!」通「披」。
- 加衣于身而不束带。《楚辞·屈原·九歌·国殇》:「操吴戈兮被犀甲。」通「披」。
簪花 zān huā
(1).谓插花于冠。《宋史·礼志十五》:“礼毕,从驾官、应奉官、禁卫等并簪花从驾还内。” 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三:“新进士释褐於国子监,祭酒、司业皆坐彝伦堂,行拜謁簪花礼。”
(2).犹戴花。 清 赵翼 《陔馀丛考·簪花》:“今俗惟妇女簪花,古人则无有不簪花者。”
(3).古代书体的一种。 明 王彦泓 《有女郎手写余诗数十首笔迹柔媚纸光洁滑玩而味之》诗之二:“ 江令 诗才犹剩锦, 卫娘 书格是簪花。” 清 钱谦益 《观美人手迹戏题绝句》之四:“芳树风情在,簪花体格新。”参见“ 簪花格 ”。 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(2).犹戴花。 清 赵翼 《陔馀丛考·簪花》:“今俗惟妇女簪花,古人则无有不簪花者。”
(3).古代书体的一种。 明 王彦泓 《有女郎手写余诗数十首笔迹柔媚纸光洁滑玩而味之》诗之二:“ 江令 诗才犹剩锦, 卫娘 书格是簪花。” 清 钱谦益 《观美人手迹戏题绝句》之四:“芳树风情在,簪花体格新。”参见“ 簪花格 ”。 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录事 lù shì
(1).职官名。 晋 公府置录事参军,掌总录众官署文簿,举弹善恶。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。省称“録事”。 隋 初以为郡官,相当于 汉 时州郡主簿。 唐 宋 因之,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。 元 废。 清 初各部又设录事; 清 末新官制,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。 唐 封演 《封氏闻见记·除蠹》:“ 崔立 为 雒县 ,有豪族 陈氏 为县録事。” 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卷十二:“诸县人吏,国初,押司、録事於等第户差选諳吏道者充。”《古今小说·临安里钱婆留发迹》:“忽一日,县尉请 钟録事 父子在衙中饮酒。” 清 孙枝蔚 《赠黄仙裳》诗:“不曾嗔録事,每欲卜南村。”参阅《通典·职官六》、《通志·职官十五》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七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。
(2).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。 老舍 《赵子曰》第二十:“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。” 曹禺 《日出》第二幕:“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。”
(3).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。 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散序》:“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,便请一人为録事,其餘主宴、主酒、主乐、探花、主茶之类,咸以其日辟之。”原注:“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。” 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》:“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,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,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,既而淹缓久之…… 沆 判之。”
(4).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。 唐 皇甫松 《醉乡日月·律录事》:“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……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訥之士为之。” 唐 元稹 《黄明府诗》序:“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,予常为觥録事。曾於 竇少府 厅中,有一人后至,频犯语令,连飞十二觥,不胜其困,逃席而去。”
(5).妓女。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六:“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,见妓称‘録事’,太息语 廉宣仲 曰:‘今世一切变古, 唐 以来旧语尽废,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。’前辈谓妓曰‘酒纠’,盖谓録事也。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,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。”
(6).开设赌局,坐分其利的人。 宋 王得臣 《麈史·博弈》:“世之纠帅蒲博者,谓之公子家,又谓之囊家,亦谓之録事。” 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(2).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。 老舍 《赵子曰》第二十:“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。” 曹禺 《日出》第二幕:“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。”
(3).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。 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散序》:“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,便请一人为録事,其餘主宴、主酒、主乐、探花、主茶之类,咸以其日辟之。”原注:“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。” 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》:“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,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,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,既而淹缓久之…… 沆 判之。”
(4).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。 唐 皇甫松 《醉乡日月·律录事》:“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……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訥之士为之。” 唐 元稹 《黄明府诗》序:“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,予常为觥録事。曾於 竇少府 厅中,有一人后至,频犯语令,连飞十二觥,不胜其困,逃席而去。”
(5).妓女。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六:“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,见妓称‘録事’,太息语 廉宣仲 曰:‘今世一切变古, 唐 以来旧语尽废,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。’前辈谓妓曰‘酒纠’,盖谓録事也。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,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。”
(6).开设赌局,坐分其利的人。 宋 王得臣 《麈史·博弈》:“世之纠帅蒲博者,谓之公子家,又谓之囊家,亦谓之録事。” 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憎 zēng《國語辭典》
憎 [ zēng ]
动- 厌恶。如:「爱憎分明」、「面目可憎」。《史记·卷九九·叔孙通传》:「叔孙通儒服,汉王憎之。」唐·李中〈落花〉诗:「酷恨西园雨,生憎南陌风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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