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典释义
(系统自动检索释义,仅供参考。)翠 cuì《國語辭典》
翠 [ cuì ]
名- 翠鸟的简称。《文选·左思·蜀都赋》:「孔翠群翔,犀象竞驰。」
- 绿色的玉。参见「[[翡翠]]」条。如:「珠翠」。《文选·曹植·洛神赋》:「戴金翠之首饰,缀明珠以耀驱。」
- 古代妇女用来画眉的深青色颜料。唐·温庭筠〈更漏子·玉炉香〉词:「眉翠薄,鬓云残,夜长衾枕寒。」
- 比喻美女、妓女。如:「倚翠偎红」、「翠绕珠围」。
- 姓。如汉代有翠鸳鸯。
- 用翠羽装饰的。如:「翠衾」、「翠旌」。《文选·司马相如·子虚赋》:「张翠帷,建羽盖。」
- 青绿色的。如:「翠柏」、「翠楼」、「草木苍翠」。
幙 mù
幙 [ mù ]
- ◎ 古同“幕”。
卷 juàn/juǎn《國語辭典》
卷 [ juàn ]
名- 古時書籍寫在絹帛或紙上,捲起來收藏,因此通稱書籍為「卷」。如:「手不釋卷」、「開卷有益」。
- 指書有分卷的每一單獨部分。如:「卷一」、「卷二」、「第一卷」、「第二卷」。
- 可以捲起來的書、畫。如:「經卷」、「手卷」、「畫卷」、「山水長卷」。
- 公私機構的公事文件。如:「卷宗」、「案卷」、「文卷」、「調卷」。
- 考試測驗的題紙。如:「試卷」、「考卷」。
- 量詞。計算字畫書籍的單位。如:「藏書三萬卷。」唐·杜甫〈贈韋左丞丈二十二韻〉:「讀書破萬卷,下筆如有神。」
卷 [ quán ]
形- 彎曲的。如:「卷枝」、「卷雲」、「卷曲」。
- 好。《詩經·陳風·澤陂》:「有美一人,碩大且卷。」漢·毛亨·傳:「卷,好貌。」
卷 [ juǎn ]
動- 把質地軟的物品裹曲。如:「卷起袖子幹活。」、「把這畫卷起來。」通「捲」。
- 收藏。如:「卷藏」。唐·柳宗元〈梓人傳〉:「則卷其術,默其智,悠爾而去。」通「捲」。
- 形狀卷曲的東西。如:「花卷」、「麻花卷」、「銀絲卷」。通「捲」。
- 可產生卷曲效果的器物。如:「髮卷」。
- 量詞。計算成卷物品的單位。如:「兩卷底片」、「三卷衛生紙」。
东冈(東岡)dōng gāng
向阳的山冈。《后汉书·周燮传》:“自先世以来,勋宠相承,君独何为守东冈之陂乎?” 南朝 宋 谢惠连 《祭古冢文》:“公命城者改埋於东冈,祭之以豚酒。” 唐 韦应物 《射雉》诗:“走马上东冈,朝日照野田。” 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欹 qī《國語辭典》
欹 [ yī ]
形- 倾斜不正。《荀子·宥坐》:「吾闻宥坐之器者,虚则欹,中则正,满则覆。」
- 表示赞叹。通「猗」。
眠 mián《國語辭典》
眠 [ mián ]
动- 睡。如:「安眠」。唐·韦应物〈秋夜寄丘二十二员外〉诗:「山空松子落,幽人应未眠。」
- 昆虫因蜕皮或入冬后藏伏不动不食。如:「蚕眠」、「冬眠」。
- 装死。《山海经·东山经》:「有兽焉,其状如菟而鸟喙,鸱目蛇尾,见人则眠。」
- 偃伏的。如:「眠柳」。
- 横摆的、平放的。如:「眠琴」。
用 yòng《國語辭典》
用 [ yòng ]
名- 功效。如:「功用」、「效用」、「作用」、「有用」。《论语·学而》:「礼之用,和为贵。」
- 钱财的花费。如:「家用」、「费用」。《论语·学而》:「道千乘之国,敬事而信,节用而爱人,使民以时。」
- 器物。如:「器用」。《国语·周语上》:「司空除坛于籍,命农大夫咸戒农用。」
- 姓。如汉代有用虬。
- 二一四部首之一。
- 任命。如:「任用」。《论语·阳货》:「如有用我者,吾其为东周乎!」
- 行使、施行。如:「运用」、「应用」。《左传·襄公二十六年》:「虽楚有材,晋实用之。」《孟子·告子上》:「则凡可以得生者,何不用也。」
- 进食、吃喝。如:「用餐」、「用茶」。《韩非子·外储说左下》:「孔子侍坐于鲁哀公,哀公赐之桃与黍。哀公曰:『请用。』」
- 要、需要。如:「不用急」、「反正今天没课,你不用来。」唐·李白〈与韩荆州书〉:「生不用封万户侯,但愿一识韩荆州。」
- 表示行为的方式、凭借。相当于「以」。如:「用手蒙住眼睛。」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「吾闻用夏变夷者,未闻变于夷者也。」
- 表示原因。相当于「因」、「因为」。唐·柳宗元〈梓人传〉:「又不能备其工,以至败绩,用而无所成也。」孙文〈心理建设自序〉:「吾志所向,一往无前,愈挫愈勇,再接再厉,用能鼓励风潮,造成时势。」
半床(半牀)bàn chuáng
(1).亦作“ 半床 ”。不满一床。 北周 庾信 《小园赋》:“落叶半牀,狂花满屋。” 前蜀 韦庄 《清平乐》词之二:“梦觉半床斜月,小窗风触鸣琴。”《红楼梦》第三八回:“半床落月蛩声切,万里寒云雁阵迟。”
(2).古代对单身男子征收赋税所定的名目。 北齐 税制规定已娶者征收绢一匹,绵八两,凡十斤,称一床;未娶者减半,称半床。见《通典·食货五》。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旧制,未娶者输半牀租调, 阳翟 一郡,户至数万,籍多无妻。” 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(2).古代对单身男子征收赋税所定的名目。 北齐 税制规定已娶者征收绢一匹,绵八两,凡十斤,称一床;未娶者减半,称半床。见《通典·食货五》。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旧制,未娶者输半牀租调, 阳翟 一郡,户至数万,籍多无妻。” 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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