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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使犹分刺史符,尚方行赐尚书舄。

苏轼宋代〕《次前韵送程六表弟

君家兄弟真连璧,门十朱轮家万石。
竹使犹分刺史符,尚方行赐尚书舄。
前年持节发仓廪,到处卖刀收茧栗。
归来闭口不论功,却走渡江谁复惜。
君才不用如涧松,我老得全犹社栎。
青衫莫厌百僚底,白首上有千薪积。
忆昔江湖一钓舟,无数云山供点笔。
未应便障西风扇,只恐先移北山檄。
凭君寄谢江南叟,念我空见长安日。
浮江氵斥蜀有成言,江水在此吾不食。

词典释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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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使刺史尚方行赐尚书

竹使 zhú shǐ
见“ 竹使符 ”。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犹 ( 猶 ) yóu
犹 [ yóu ]
  1. 相似,如同:~如。过~不及。
  2. 尚且:~且。~自。困兽~斗(喻濒于失败的人,虽走投无路还要顽强抵抗)。
  3. 〔~豫〕迟疑不决。
  4. 〔~疑〕迟疑。
  5. 仍然,还(hái ):~然。记忆~新。
分 fēn/fèn《國語辭典》

分 [ fēn ]

  1. 將整體變成若干部分,或使聯在一起的事物離開。與「合」相對。如:「分割」、「劃分」、「分離」。《論語·泰伯》:「三分天下有其二,以服事殷周之德。」《文選·劉楨·贈五官中郎將詩四首之二》:「逝者如流水,哀此遂離分。」
  2. 配與、給與。《左傳·莊公十年》:「衣食所安,弗敢專也,必以分人。」《史記·卷一 ○九·李將軍傳》:「廣廉,得賞賜輒分其麾下。」
  3. 分擔。如:「分憂解勞」。《史記·卷六五·孫子吳起傳》:「(起)​與士卒分勞苦。」
  4. 辨別。《論語·微子》:「四體不勤,五穀不分。」《呂氏春秋·慎行傳·察傳》:「是非之經,不可不分。」
  1. 由總機構中分出來的。如:「分局」、「分隊」、「分校」、「分公司」。
  2. 清楚的、明白的。如:「是非分明」。唐·杜甫〈新婚別〉詩:「妾身未分明,何以 拜姑嫜?」
  1. 區別、不一樣之處。《荀子·不苟》:「是君子、小人之分也。」
  2. 成績或競賽勝負的記數。如:「滿分」、「零分」。
  3. 時間的名稱。六十分為一小時。
  4. 量詞:➊ ​ 計算重量的單位。一兩的百分之一。➋ ​ 計算地積的單位。一畝的十分之一。➌ ​ 計算貨幣的單位。一元的百分之一。➍ ​ 計算時間的單位。六十分為一小時。如:「他花了數分的時間完成這項實驗。」➎ ​ 計算角度的單位。一度的六十分之一。➏ ​ 計算程度深淺的單位。如:「一分努力,一分收穫。」、「逢人只說三分話。」
  5. 數學上用來表示分數,或直接指分數。如:「二分之一」、「百分之一」、「約分」。

分 [ fèn ]

  1. 個人在社會中所擁有的名位、職責與權利的範圍。如:「身分」、「本分」。《禮記·禮運》:「男有分,女有歸。」
  2. 情誼、關係。如:「情分」、「緣分」。《文選·曹植·贈白馬王彪詩》:「恩愛苟不虧,在遠分日親。」元·秦𥳑夫《東堂老·楔子》:「老夫與居士,通家往來,三十餘年,情同膠漆,分若陳、雷。」
  3. 成分。如:「糖分」、「養分」。
  4. 整體中一個單位。如:「部分」、「我的分」。同「份 」。
刺史 cì shǐ
古代官名。原为朝廷所派督察地方之官,后沿为地方官职名称。 汉武帝 时,分全国为十三部(州),部置刺史。 成帝 改称州牧, 哀帝 时复称刺史。 魏 晋 于要州置都督兼领刺史,职权益重。 隋炀帝 、 唐玄宗 两度改州为郡,改称刺史为太守。后又改郡为州,称刺史,此后太守与刺史互名。 宋 于州置知州,而无刺史职任,刺史之名仅为武臣升迁之阶。 元 明 废名, 清 仅用为知州之别称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:“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,掌奉詔条察州,秩六百石,员十三人。” 唐 韩愈 《论变盐法事宜状》:“其餘观察及诸州刺史、县令、録事、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。” 清 顾炎武 《日知录·隋以后刺史》:“ 汉 之刺史犹今之巡按御史; 魏 晋 以下之刺史,犹今之总督; 隋 以后之刺史,犹今之知府及 直隶 知州也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符 fú《國語辭典》

符 [ fú ]

  1. 古代用为凭信的器物,刻字在竹、木、金、玉、铜之上,剖为两半,各执其一,相合以为征信。如:「虎符」。《史记·卷八·高祖纪》:「乃论功,与诸列侯剖符行封。」
  2. 文件、凭证。北齐·颜之推《冤魂志·徐铁臼》:「我母诉怨于天,今得天曹符,来取铁杵。」
  3. 祥瑞的征兆。《后汉书·卷四·孝和帝等纪·赞曰》:「抑没祥符,登显时德。」
  4. 标记、记号。如:「音符」、「符号」。
  5. 一种道士用来避邪、驱使鬼神的神秘文字。如:「符咒」。《抱朴子·内篇·登陟》:「带升山符,出门作周身三五法。」
  6. 姓。如唐代有符令奇。
  1. 相合、吻合。如:「符合」、「名实相符」。南朝梁·刘勰《文心雕龙·明诗》:「三百之蔽,义归无邪,持之为训,有符焉尔。」
尚方 shàng fāng
(1).古代制造帝王所用器物的官署。 秦 置,属少府。 汉 末分中、左、右三尚方。 唐 称“尚署”。 元 惟置中尚监。 明 废。《史记·绛侯周勃世家》:“ 条侯 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。” 司马贞 索隐:“工官即尚方之工,所作物属尚方,故云工官尚方。”《三国志·魏志·锺繇传》“於赫 有魏 ,作 汉 藩辅……百寮师师,楷兹度矩”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《魏略》:“昔忝近任,并得赐玦。尚方耆老,颇识旧物。名其符采,必得处所。”
(2).尚方多以役徒服劳作,因以为系罪囚之所。《宋书·恩倖传·戴法兴》:“上大怒,赐 敬 死,繫 明宝 尚方。”《梁书·良吏传·孙谦》:“ 永明 初,为冠军长史、 江夏 太守,坐被代輒去郡,繫尚方。”《隋书·高励传》:“高方役徒,积骸千数;疆埸防守,长戍三年。”
(3).泛称为宫廷制办和掌管饮食器物的官署、部门。 明 宋应星 《天工开物·饴饧》:“飴餳人巧千方,以供甘旨,不可枚述。惟尚方用者名‘一窝丝’,或流传后代,不可知也。” 清 吴伟业 《织妇词》:“少时织綺贡尚方,官家曾给千金直。”
(4).谓掌管方药。《史记·司马相如列传》:“廝 征伯侨 而役 羡门 兮,属 岐伯 使尚方。”《汉书·郊祀志上》“ 欒大 , 胶东 宫人……已而为 胶东王 尚方。” 颜师古 注:“主方药。”
(5).见“ 尚方剑 ”。
(6).复姓。 汉 有 长陵 大姓 尚方禁 。参阅《通志·氏族四》。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行赐(行賜)xíng cì
前往赏赐。《汉书·傅介子传》:“至 楼兰 , 楼兰王 意不亲 介子 , 介子 阳引去,至其西界,使译谓曰:‘ 汉 使者持黄金锦绣行赐诸国,王不来受,我去之西国矣。’” 颜师古 注:“徧往赐之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尚书(尚書)shàng shū
官名。始置于 战国 时,或称掌书,尚即执掌之义。 秦 为少府属官, 汉武帝 提高皇权,因尚书在皇帝左右办事,掌管文书奏章,地位逐渐重要。 汉成帝 时设尚书五人,开始分曹办事。 东汉 时正式成为协助皇帝处理政务的官员,从此三公权力大大削弱。 魏 晋 以后,尚书事务益繁。 隋 代始分六部, 唐 代更确定六部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。从 隋 唐 开始,中央首要机关分为三省,尚书省即其中之一,职权益重。 宋 以后三省分立之制渐成空名,行政全归尚书省。 元 代存中书省之名,而以尚书省各官隶属其中。 明 初犹沿此制,其后废去中书省,径以六部尚书分掌政务,六部尚书遂等于国务大臣, 清 代相沿不改。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舄 xì《國語辭典》

舄 [ xì ]

  1. 鞋子。《太平广记·卷四八六·长恨传》:「珮红玉,曳凤舄。」宋·无名氏《梅妃传》:「御榻下有妇女遗舄。」
  2. 咸而贫瘠的土地。《文选·木华·海赋》:「襄陵广舄。」通「潟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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